行政院提“打诈新 4 法”:“个人、国外币商”未登记可处 2 年以下徒刑
台湾行政院会今(9)日通过“打诈新4法”,其中洗钱防制法修正草案将“币商”纳管入刑化,加密货币交易所、个人币商都纳入规范,国外交易所也须办理公司登记并完成洗钱防制登录,才能提供服务,否则将面临刑责。
综合媒体报导,为强化政府打诈防护网,有效打击诈骗集团,行政院今日通过“打诈新4法”,其中包含:“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打诈专法)”、“洗钱防制法”、“科技侦查及保障法”、“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等草案。
事业币商、个人币商、国外币商都要登记内政部长林右昌表示,新法针对金融、电信及网路等产业制定防诈措施,并课予业者防诈责任、严惩诈欺集团,加重刑责及扩大不法利得没收,同时也建构被害人保护机制,以回应民众对政府积极打诈的期待。他补充,草案条例将送交立法院审议,期能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根据洗钱防制法修正草案,未来共有三大部分将入刑化:
虚拟资产服务未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第三方支付服务未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境外虚拟资产、第三方支付服务业者未完成公司或分公司设立登记,也未完成洗钱防制、服务能量登记或登录。上述者不得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违者最重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新台币500万元以下罚金。
法务部次长黄谋信在行政院会后记者会上表示,原先币商管理是依行政罚处理,“洗钱防制法”修正后将入刑化,规范对象包含事业币商、个人币商,而国外币商若要在国内落地,也必须完成分公司或公司登记,加上洗防登记或能量登入,才能提供服务,否则会面临刑责。
增订“利用虚拟资产帐号洗钱”的刑事处罚另为了杜绝以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为外衣包装而进行的诈骗、洗钱,特殊洗钱罪还将增订“利用虚拟资产帐号、第三方支付帐号为洗钱犯罪工具”的刑事处罚,可处6月以上、5年以下,并科5000万元以下罚金。
同时提高一般洗钱罪的刑度:洗钱达1亿元以上,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未达1亿元,可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以及提高法人罚金刑度,除处罚行为人外,对法人并科以10倍以下罚金。
金管会副主委邱淑贞在记者会上指出,这次修法将个人币商、事业币商纳入管理,没有登记就会有刑责。
邱淑贞补充,目前不分国内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共计有60至70家,其中完成洗钱防制法遵声明的业者共25家,金管会作为虚拟资产的投资跟支付相关主管机关,针对所有币商申报都会审查是否有依照管控机制,未来币商公会也将成立。
金管会强调,币商管理将有法制、行政以及公会管理等层面,后续也会有借重会计师加强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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